制定机关: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财综〔2004〕19号
公布日期:2004.03.21
施行日期:2004.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
(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财综[2004]19号)
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请示》(辽财综[2003]519号)收悉,经商国地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征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将其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