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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明传〔1998〕213号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8年7月22日 法明传[1998]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法院执行是好的,但少数法院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保障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贯彻27号通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在保全或执行其财产时,首先要指令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提供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经查明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确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

二、 如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资金时,必须严格按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

三、 对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需采取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异地清算代理清算帐户内的清算资金措施时,必须十分慎重。只能依法在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依据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必须保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举证权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帐户中的资金是其它投资者的,必须对其它投资者的资金及时解除冻结。

四、 在执行27号通知时,如遇有影响金融和社会秩序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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