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计〔1998〕25号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8年11月16日 法计[199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司法行政处、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司法行政处、办公室):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院和所辖法院系统严格遵守执行。
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究其原因主要是自觉遵章守纪的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作怪,领导管理不力。因此,关于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仅全体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级领导也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加强对驾驶员、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的管理。
全国法院系统要树立人民法院形象意识,严格按照 《警车管理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不违规使用警车,不滥闪警灯,不乱鸣警报器。
公安部关于加强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函
(1998年11月6日 公交管[1998]28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国家安全部第八局、司法部计划财务司:
最近,军队、武警、政法系统的警车和其它业务用车在北京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情况比较突出,中央领导对此提出了批评,指示北京市公安局对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要严格管理。北京市公安局遵照指示,全面加强路面执法和管理,查扣了一批军队、武警、政法系统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做好工作,请你局(司)对本院、部机关及本系统的警车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除悬挂警车号牌、喷涂蓝白道的警车和依照有关法规准许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凡不符合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应予拆除。警车严禁出借、出租。
二、 按照公安部 《警车管理规定》,除紧急警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得在明令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使用警报器。
三、 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