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0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9〕行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2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使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中的第一个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被上诉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使证扣押的行为能否当作两种行为看待的问题,我们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不应将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使证暂扣的行为看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使证暂扣的行为是一种强制措施行为。
请示中的其他问题,请你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