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明传〔1998〕198号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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