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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5   阅读: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

公布日期:2007.04.05

施行日期:2007.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对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把《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2007年3月1日之后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大纲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执业印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补发;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不做统一要求。

  三、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收费项目未经许可之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注册费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册审批、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所需费用,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算;有关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局注册初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安排人员负责,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注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切实加强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反馈。涉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服务咨询等可直接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联系电话: 010-64937467(注册),64898716(继续教育),64897067(传真)。

  附件: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提交资料及办理程序

  2.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略)

  3.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略)

  4.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略)

  5.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略)

  6.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二○○七年四月五日


附件
  1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提交资料及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二、办理程序

  (一)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中央企业)。

  2.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有关中央企业对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初审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执业证或执业印章补办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证实。

  2.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有关中央企业审核。

  3.安全监管总局复核、补办。

  有关表格可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受理注册、补办申报材料(联系部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邮政编码:100029,电话:010-64937467,64897067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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