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8〕行他字第10号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树华、王英不服呼盟毕拉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1.收容审查属于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