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7〕行他字第31号
施行日期1998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郭运森诉官渡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一)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