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办安全〔2011〕70号
公布日期:2011.08.09
施行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办安全[2011]70号 2011年8月9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7月7日以第599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它的公布实施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保持电力安全生产良好局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总结多年来电力安全生产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电力安全事故,明确了其等级划分和标准、报告程序、应急处置职责、调查处理规定及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相衔接的规定。《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减轻电力安全事故损失和尽快恢复电力正常供应,对于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对于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体会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
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是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深入宣传动员,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在电力行业形成学习和普及《条例》的高潮。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使电力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电监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编制完成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是《条例》学习和宣贯的重要参考资料。电监会还要组织开展一系列相关工作深入学习和宣贯《条例》,重点组织各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同志、电力企业负责同志进行学习和宣贯。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组织好本辖区内相关电力企业的《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结合日常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将《条例》学习宣贯落实到基层电力企业。电力企业要将《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点组织好本企业及下属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度运行和生产运行人员的培训。
要通过深入的学习和广泛的宣传、培训,使电力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以及事故报告的具体规定、事故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增强电力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电力企业从业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营造电力安全生产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规定
(一)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规章。为保障《条例》顺利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电监会将制定和修订《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特例情形的调查处理规定、对未构成《条例》规定事故的其他电力安全生产事件的监督管理规定等,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和电力企业要结合本辖区本企业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力企业要依据《条例》和配套规章、文件,制定和修订本企业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相关的规定、规程和标准。
(二)强化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和电监会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工作。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要畅通报告渠道,完善各单位已有的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落实各级事故信息报告责任,确保事故信息报告的快速顺畅。要规范事故报告内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即时报告内容要准确、简洁,后续报告内容要完整、清晰。对未构成《条例》规定事故的其他电力安全生产事件,要按照电监会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报送事件信息。
(三)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条例》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各相关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协调沟通,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编制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要城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管理,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管理。电力企业要不断健全完善本企业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后,要在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具体开展本企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力安全事故时,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用,按照《条例》赋予的权限,控制事故范围,尽快恢复电网正常运行。
(四)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级负责的要求,坚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电力监管机构作为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规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各电力企业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对于受电力监管机构委托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同样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严肃性。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贯彻执行工作,以学习宣贯《条例》带动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广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结合“十二五”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和2011年电力行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