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7年09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1997〕297号
施行日期1997年09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反映: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执行该院[1996]一中经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时,分别于1997年8月20日和8月21日冻结了该公司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B股股票交易账户项下的资金。该两账户是经有关机关批准而开立的B股股票交易账户,其项下的资金是境外股民存入该账户的股票交易保证金,其所有权属境外股民所有。由于北京一中院的冻结,致使股票交易受阻,股民权益受损,境外股民欲在十五大期间进京上访。为此,请求我院监督纠错。
我们认为,B股股票交易账户上的股民保证金,其所有权为股民所有,不属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将当事人反映材料转去,如情况属实,请你院立即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务必在本月15日前解除冻结,并报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