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7年10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21号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皖行请字第0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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