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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失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7   阅读: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20〕5号

公布日期:2020.02.04

施行日期:2020.02.0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2020年)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号)

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除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删除“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除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信息外,信托投资公司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愿选择其他报刊进行披露。”

二、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第三章第四节的“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修改为“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2、保险公司至少每半年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3、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三、删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中的“六、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领取许可证后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指定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发〔2003〕22号)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他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保监局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四、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中的“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的第三项修改为“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五、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董事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就其独立性发表声明。”

六、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十五”的第四款修改为“非预定型产品临时公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至少登载在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七、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32号)“十一”的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公司应在投资账户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披露账户说明书和合规声明书;”

“十一”的第二项修改为“(二)对于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重大事项,保险公司应在实施前20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将变更内容或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以合适方式告知所有投保人,同时做好客户解释和服务工作;”

八、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5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或媒体予以公告。”

九、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7〕36号)第十章的“六十九”修改为“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指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媒体’。”

十、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拟任独立董事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拟任独立董事任职声明,表明独立性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声明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独立董事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或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保险机构未在3个月内予以免职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撤换有关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被责令撤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予以公布。”

十一、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保监发〔2015〕121号)第三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代码、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达到举牌标准的交易日期(以下简称交易日)。

“(二)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三)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四)保险公司举牌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发、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五)保险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权);按照规定符合纳入股权管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情况,列明公司报文的文件标题、文号和报送日期。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此外,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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