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17〕97号
公布日期:2017.04.26
施行日期:201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7〕97号)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