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14〕1号
公布日期:2014.01.08
施行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2014年)公安部关于未满十六周岁人员强制隔离戒毒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未满十六周岁人员强制隔离戒毒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4]1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13〕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获不满十六周岁的吸毒人员,确认其吸毒成瘾严重的,应当对其所在学校、监护人履行监护管理职责以及有无既往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学业正常或者监护人监护到位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并且责令监护人将其接回严加管教;对失学超过一年且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发现其学业正常或者监护人监护到位,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原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指定强制隔离戒毒所集中收戒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教育方式,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保障,切实帮助未成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