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9〕53号
公布日期:2009.11.17
施行日期:2009.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着收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任务,在对戒毒人员的脱毒治疗中,需使用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采购、使用和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专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二、工作程序
尚未取得印鉴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印鉴卡,按照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发给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印鉴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取得印鉴卡后,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购买非戒毒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购买、使用、管理戒毒药品,应当接受所属地区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强制隔离戒毒所购买、使用和管理戒毒药品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工作要求
对目前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业医师尚没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师进行培训、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医师,应当授予处方资格。各地培训、考核工作应当在2010年3月底以前完成。
尚未配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在2009年底前配备设施,并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医疗队伍建设,完善医疗设施,规范医疗工作,切实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部
卫生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