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5年)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8   阅读: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5〕42号

公布日期:2015.04.10

施行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的通知

(保监发〔2015〕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风险责任人,是指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下列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一)备案投资能力;

  (二)转移投资能力;

  (三)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开展境外投资;

  (五)变更风险责任人;

  (六)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确定其他风险责任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格式要求披露下列信息:

  (一)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二)公司确定风险责任人的文件;

  (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风险责任人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函;

  (四)风险责任人签署的职责知晓函;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活动需要确定风险责任人的,应当在提交相关书面报告的同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风险责任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保险公司已经确定的风险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指定信息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生本准则有关情形,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司名称]关于[投资业务]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2.[公司名称]关于报送[投资业务]风险责任人的报告

  3.承诺函

  4.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职责知晓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