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7年05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7〕68号
施行日期1997年05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函〔1997〕6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1996〕29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嘉兆科技有限公司诉美国阿美特克公司中介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本案中介活动是嘉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传真、信函等方式完成的,该办事处所在地是本案中介合同履行地之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经终字第360号民事裁定,并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4)徐经字第1697号民事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案卷材料退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