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1.10
施行日期:200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办理的案件在处分决定表述中如何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意见
(2004年11月10日 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通过)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经研究,现就中央纪委办理的案件在处分决定表述中如何贯彻该规定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由中央纪委直接调查后作出处分决定,报中共中央批准的案件或由中央纪委直接调查后作出处分决定,报中共中央备案的案件,以及由中央纪委直接调査后提出审查报告,由中共中央全会作出决定,中央纪委下达处分决定的案件,在处分决定的表述中增加“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央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的内容。
二、对由中央纪委直接调查,由省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经由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的案件或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共中央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