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1996年12月10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辽民他字第9号《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作家高其昌、王大学创作《关东魂》一书的主观动机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塑造都本德这一反面人物时确有一定的生活素材为依据,作者主观上没有损害都本德名誉的故意,小说中使用都本德真实姓名虽有不妥,但都本德在历史上确实担任伪职,据此情况,以不认定小说《关东魂》损害了都本德的名誉权为宜。请你院责成有关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多做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