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布日期:2008.05.25
施行日期:2008.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作用,确保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党员群众,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专指党员在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交纳党费之外交纳的,用于支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党费。
二、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不定标准。
三、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统一上缴到中央组织部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专用账户。一般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代收,转交中央组织部,并同时将党员姓名、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传真至中央组织部。
四、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必须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工作,由中央组织部集中下拨给受灾的四川等省(市)党委组织部,再由四川等省(市)党委组织部全部转交本省(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使用。对因灾受损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党员教育设施的修缮和重建以及对受灾党员的帮扶纳入其中通盘考虑。
五、抗震救灾“特殊党费”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明确专人管理。
六、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公开透明,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广泛接受党员、党组织和全社会监督。中央组织部适时通过中央新闻媒体等公布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适时对灾区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七、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在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中列支,不得在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中列支。
八、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挪用、挤占或截留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现象。对违反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九、中央组织部成立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工作小组,由部领导和部内有关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执行。
十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