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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0   阅读: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0

施行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为,统一消防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确保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消防法》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办法》明确了消防验收的内容和方法,对于规范消防验收行为,确保消防验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杜绝消防验收工作内容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要组织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办法》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切实规范消防验收程序,实行审批流程公开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加大警务公开力度,不仅公布消防验收的范围、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消防产品名录的查询服务,而且要将消防行政审批全过程公开。为此,每个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都要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记录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并供公众查询、监督。

  三、全面落实消防验收工作责任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均应建立消防验收工作机构,实行消防验收承办、验收工作机构集体会审和行政审批三级责任制度;公安消防大队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当分别由不同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实行验收承办、行政审批二级责任制度。对大型建筑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法律文书,由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委托行政副职主持集体会审并签发法律文书。

  四、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做为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的突破点,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大力推进电子警务,着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验收工作机制。支队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要着手建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共查询网页或专栏,积极推进消防验收审批过程上网公开,受理群众质疑,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推出消防便民服务措施,努力做到寓执法于为民理念之中,在执法中体现公共服务。

  附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 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六条 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 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八条 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

  (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

  (三)当子项名称为喷头、探测器、手动按钮、消防电话、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且安装数量超过20处时,如果抽查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

  第九条 子项的评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二)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要求的内容,其尺寸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三)子项抽样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当符合第八条第三项的情况,抽查2处有1处不合格,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子项是系统功能的,当测试中个别内容未达到标准要求,但不影响该系统功能实现的,可评定为合格;

  (五)消防产品、设备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

  (六)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单项是指由若干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以下项目:

  (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六)水灭火系统;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防排烟系统;

  (九)建筑灭火器;

  (十)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一条 单项评定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严重缺陷(A)为零;

  (二)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小于或等于2项;

  (三)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和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6项;

  (四)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8项。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建筑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

  (二)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

  (五)取得局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报复验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验,核查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测试,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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