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1996〕449号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经[1996]449号 1996年12月20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琼经函字第2号关于审理诺和诺德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际中医药科技开发公司经销协议纠纷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报告中的意见,当事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无明确的仲裁机构而无法执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请你院接此函后继续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