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1996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1995〕209号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1995]209号 1996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接管,凡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接管、清理期间,有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执行。
请各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接通知后,立即告知所辖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专门法院按本通知认真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长对中银信托投资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期限的函
(银函[1996]3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工作得到了贵院的大力协助和配合,特别是贵院1995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的通知》(法[1995]209号),为我行接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力地支持和保证了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一年的接管中,我行对如何妥善处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目前,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已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双方于1996年9月24日签订了收购协议。
按照预定计划,我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接管工作将于1996年10月5日结束。但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后,首先面临的是对其债权债务及财务状况的清理,在尚未清理前,难以在短期内调集几十亿资金兑付提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已生效的债务立即由广东发展银行清偿,收购工作将难以进行,也会影响广东发展银行自身的到期债务的支付,可能会造成支付困难,从而导致收购工作的失败,其后果不仅损害广东发展银行的利益,还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甚至在社会上引起动荡。
为此,我行意见:在我行宣布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结束接管后,贵院发布的法[1995]209号文能继续执行,延长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中止执行期限三个月,自1996年10月6日至199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