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6〕141号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6年9月9日 法函[1996]14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浙法经字7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审查意见,即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间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无法执行,该仲裁条款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有管辖权。
此复。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