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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物质建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07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1996〕63号

施行日期1996年07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6年7月8日 法[199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物质建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在今后的法院建设工作中,结合本辖区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计划、财政和物质等部门的支持,认真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物质建设“九五”计划

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了使审判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今后一个时期,法院系统的物质建设要紧紧围绕为审判工作服务这个中心,努力改善执法条件,使法院系统的物质条件与其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

(2)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各级法院的执法条件也随之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经费困难、设备缺乏、物资装备和技术手段落后仍是今后一段时间的突出问题,与各级法院所担负的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相适应。为此确定,在“九五”期间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法院系统物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完成以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两庭”)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建设任务;提高法院系统的物资装备整体水平;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为审判工作服务。

二、以“两庭”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建设  (3)“九五”期间,全国法院的“两庭”建设工作要全部完成。已经建成但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两庭”,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改造。

(4) “两庭”建设要坚持长远规划、因地制宜的方针,坚持庄严、美观、实用的建设原则,建筑风格要体现审判机关的特点。审判法庭的建设,应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确定法庭的数量和规模。坚持以中、小法庭为主;法庭规模合理,庭内布局规范,附属用房配套,内部设施完善,整体功能齐全,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法庭内应配备现代化的通讯和音像设备,以适应内部监控和对外宣传的需要。人民法庭的建设要考虑到当前工作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办公、审判和生活用房的内部结构要合理,通讯设施和车辆装备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5) 各级法院对已建成的“两庭”要加强管理,使“两庭”真正用于审判工作。已建成审判法庭的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一律在审判法庭内进行。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改变法庭的用途而挪作他用,严禁将法庭用作营业性娱乐或商业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搞好庭容、庭貌,确保法庭的庄严。加强“两庭”的日常维护保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破损的,要及时修复,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各级法院要加强办公、档案、司法鉴定和现代化装备设施用房的建设。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布局合理的审判、办公综合楼和技术综合楼。要重视并逐步改善干警的住房条件。

(7) 要加快固定刑场的建设。没有固定刑场的中级法院五年内要完成固定刑场的建设。同时要搞好法警培训基地的建设。

三、物资装备建设  (8)各级法院的业务用车辆,要在五年内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业务用车编制意见》(法发[1995]11号)规定的编制数。沿海、对外开放地区、内地大中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业务车辆配备可高于现行的编制数,逐步实现每一个合议庭配备一辆业务用车。国家级贫困地区的法院,根据法院人员编制、案件数量、辖区面积、人口(包括流动人口)情况、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等情况,可酌情减少实际配备数量。

各级法院的生活用车和行政用车,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配齐。

(9) 各级法院在按照规定编制和实际需要配备业务用车辆时,应注意逐步提高业务用车辆质量。在保证编制车辆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配备较高质量的车辆用于审判业务工作。

(10) 在做好1997年审判服装换装工作基础上,配合 法官法的实施,抓紧审判服装的改进与设计,在条件成熟时,确定适合法官身份的审判服装新式样,从整体上提高审判服装的质量和实用性。

(11) 加强枪支弹药安全使用与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的要求,“九五”期间各级法院都必须配备枪弹库房、保险柜,必须具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强化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通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枪支,将涉枪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做好枪支弹药的配发工作,有计划地更新枪支、供应子弹。尽快统一配备执行死刑用枪支,保证执法的严肃性。

(12) 有计划地搞好国徽的配备和更新工作。五年内重点为每个人民法庭增配一枚国徽。同时,每年按20%比例进行更新。各级法院要商请财政部门解决国徽配备所需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办公现代化建设  (13)以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宗旨,加快实现法院办公现代化的步伐。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积极探索发展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新途径。

(14) 最高法院组建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建立适应不断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为审判工作提供全面、完善、有效的服务。

(15) 积极进行计算机局域网的建设和广域网的规划,开发审判工作网络系统软件,推动计算机网络建设,实现信息交流网络化。力争在“九五”期间,各高级法院和大中城市中级法院建成计算机局域网,并开展计算机广域网的联网试验,其余上下级法院之间完成远程数据通信。2010年时,建成法院系统计算机广域网,实现审判工作信息交换自动化管理。

建立完善的审判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现代化技术装备的作用,推广使用先进的审判工作管理和办公自动化软件系统,开展技术服务,为审判工作提供多层次、多方位信息服务。同时制订技术培训规划,搞好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普及培训。

(16) 加强法院系统通信建设。加速法院系统长途专线网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一级专线网,增加容量和功能,实现专网自动化和数、话、图合一的智能化通信。指导发展二级专线网,达到综合能力强、技术先进的要求。同时,要注重和国家通信事业总体发展接轨。

无线移动通信要有控制地发展。

(17) 加强信息技术社会化服务,利用现有的审判工作信息,在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在搞好保密的前提下面向社会,为其他执法部门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务。

五、司法鉴定工作  (18)“九五”期间要继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法(司)发[1986]34号)精神,以法医工作为基础,朝着多学科、多元化的法庭科学方向发展,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19) 组织研究制定司法鉴定的有关程序规定和技术标准,使司法鉴定工作达到程序化、规范化,定量、定性标准化。

(20) 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需要。

“九五”期间,最高法院组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业务工作发展需要,逐步调配专业人员,配置先进技术设备,积极开展疑难案件的鉴定和有争议鉴定的复核鉴定等工作,并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开展专门性课题研究。

各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要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社会发展需要,重视加强对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研究和实践。

(21) 加强队伍建设,从整体上提高司法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继续开展法医大专以上学历的培训和其他各类专业培训,培养各个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22) 拓宽司法鉴定工作的领域,在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展技术鉴定服务。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宣传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果,学习新经验,引进新技术。

六、事业单位建设  (23)法院所属事业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以保证充足的经费,同时要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开拓财源的新路子,积极创收,促进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与发展。

事业单位已办的经济实体要加强管理,拓宽经营范围,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经营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规定兴办一些新的经济实体,依法进行经营管理。

(24) 对现行机关后勤服务体制进行改革,创办机关服务中心,在为本机关服务的基础上,可以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

(25) 注意发现、吸收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经营管理人员,为今后事业单位的发展准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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