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23〕119号
公布日期:2023.09.01
施行日期:202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工作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申请撤回缴费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23〕119号)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个人养老金参加人误缴费有关问题的函》(建总函〔2023〕539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缴费的,可以在该笔缴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之日起(不含)5日内,通过开户银行线下网点提出撤回申请。参加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申请撤回一次个人养老金单笔缴费。
开户银行应当按要求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经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后,为参加人办理撤回缴费业务。撤回单笔缴费不属于领取个人养老金,不按照领取个人养老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