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军后需能〔2022〕236号
公布日期:2022.06.20
施行日期:202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军事规范性文件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
(军后需能〔2022〕236号)
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名义,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生产销售“军中茅台”“军队专供”等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形象,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为了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二、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
(一)军事单位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战区、各军兵种、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
(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三)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包括“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战区”“警卫局”“PLA”“CAPF”“PAP”“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中”“军需”“军服”“军品”“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军品专营”等。
(四)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包括军旗、军徽、武警部队徽、八一、勋章、领花、胸标、臂章等。
三、严密组织“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