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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2   阅读: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发〔2015〕26号

公布日期:2015.02.27

施行日期:2015.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事,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三)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五)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坚持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切实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抓紧、抓实、抓细。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办公厅承担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协调工作。相关司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并负责逐步建立、完善相关事务的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对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各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所属单位或其他账户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各单位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企业、品牌、型号、产地等。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要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用车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和交通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出差审批制度和公函通报制度,出差(外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公务原因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相关事项的,应主动开具并提供公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严格按计划执行出访任务,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因公临时出访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格控制并规范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外事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制订、报批、审核与执行的职责,切实把好因公临时出国项目审核关,抓好外事纪律教育,加强本单位出访成果的转化和落实等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合作司负责对部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与统筹协调。应加强对部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审核,严格计划报批,坚持计划的刚性约束。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

科技合作司、人事司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七条  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各出访团组应当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国内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和用车。

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使用不实票据报销费用,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本团组团长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和审批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和规格,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人事司、财务司应当按照中央清理整顿接待、培训场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部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按规定保留省部级领导专车和相对固定工作用车以及机要通信、应急等定向性保障用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规范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按中央统一部署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制度,但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发生公务人员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各单位要明确保留车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集中统一管理车辆。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加强公务用车绩效评价制度,降低公车运行费用。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政府集中采购,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定量加油。统一办理高速公路速通卡(ETC),不另行报销过路过桥费。没有设置ETC的地区,则按实际通行情况报销过路过桥费。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晚间、节假日原则上应在单位或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凡违反规定发生的停车费用不予报销。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会议、培训计划管理,认真编报本单位年度会议、培训计划,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备案,并按要求报送会议、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中央和部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培训审批制度,严控培训班数量、时间、规模,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视频培训、网络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效率,节约培训经费。

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必须立即退出。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参加的其他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以单位成立、历史文化、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部名义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项目、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或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停建、腾退并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理。

各单位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和有关标准,从严使用办公用房。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主管部门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需调剂解决的,或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在收到任职免职(退休)文件后,按规定及时腾退并移交有关管理部门。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规范并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对已达到更新年限,经有关部门认定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处置。

加强办公用品管理,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特别要控制文件、资料纸张的使用数量。

加强废旧物品管理,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在部的信息化总体框架下,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基础,由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规划立项和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的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对能源、资源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机关服务局应当牵头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司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党员、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指导各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和整改。

各单位每年要向部党组报告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同时,各单位要在报送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时重点反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八条  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人事司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部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司应当牵头加强对各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三公经费”支出、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监控,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大对各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收集、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机关及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五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涉及的工作,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其他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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