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6年6月17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经他字第06号报告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3月25日请示指定管辖的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5年7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三岔河汇丰粮油购销处(供方)与福建省南平市粮油储运公司(需方)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三岔河车板交货,大包干到南平东,费用有供方承担。”依照本院法经复[1990]11号《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松原市三岔河为合同履行地。本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应于接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将案件移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