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0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1996〕9号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6年2月7日 法[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6年1月10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座谈会,全国二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司法协助工作的同志出席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昌礼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局长王根良在会上讲话,总结近几年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通过交流和座谈,对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工作取得一致的看法。
一、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司法协助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贸易交往日益活跃,人员往来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涉外纠纷和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及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开展中外司法协助是必不可少的,越来越重要,而且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讫今为止,我国与21个国家谈判缔结26个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16个条约业已生效。近些年,我国还陆续加入了一些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依据公约和条约的规定,我国与近20个国家开展司法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协助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进行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司法协助进行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关系到国家主权。
二、 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司法协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司法协助是人民法院执法活动之一,涉及与外国司法机关直接联系与协助。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司法协助工作由外事局归口负责。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亦应明确一个机构归口管理。有关审判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执行司法协助工作。
三、 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司法协助工作,不仅要熟悉我国已缔结和加入的公约和条约,而且还要熟悉我国法律,特别是关于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对从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审判人员,要加强有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学习和培训,同时要注意提高外语能力。目前的司法协助工作主要是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司法协助工作还将增加刑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并进一步扩展到民商事、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罪犯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等。这是司法协助的新任务,政治性、法律性强。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从现在起就要加强调查研究。 会议认为,我国开展司法协助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强司法协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强指导和管理,使司法协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