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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在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1996年4月23日

同志们:

大家盼望已久的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今天开幕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执行工作经验,研究当前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为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刚才,建新同志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就当前法院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些问题作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当前应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我们搞好法院工作.开好这次会议以及今后的执行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 执行工作的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之后,全国法院在执行任务非常繁重、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使执行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一)逐步建立健全了执行机构,充实加强了执行队伍,改善了装备条件

1982年以后,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相继成立了执行机构。截至目前,全国94%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庭;最高法院去年3月成立了执行工作办公室,并即将正式成立执行庭。现在,全国法院共有执行庭3181个,执行人员16000余人,其中13000余人工作在基层法院。在充实执行力量的同时,很多法院还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对现有执行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加强了纪律教育和作风整顿,从而使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必要的装备已逐步有所改善,经费也有所增加。

(二)依法执行了一大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八五”期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总数比“七五”期间增长近一倍。据不完全统计,从1991年至1995年,全国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5045723件,标的总金额近1200亿元。在人员少、任务重、装备差、干扰多、阻力大的情况下,广大执行人员不怕苦,不怕累,廉洁奉公,严肃执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

(三)加强了制度建设,执行工作开始迈向规范化轨道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些执行工作制度。比如,各级法院制定的“执行工作细则”或“执行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人员守则”等等,规范了本辖区的执行工作及执行人员的职责、纪律等,使执行工作逐步摆脱随意性的困扰。尽管这些制度在内容上还不够完备,但这毕竟是多年来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经验的结晶,对于实现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最高法院制定统一的执行规则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条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探索了一些新的执行方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积极发挥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全国广大执行人员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如“放水养鱼”、转让股权、转让交易席位等等。这些方法既依法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的经营条件。不少法院还及时对这些方法加以总结,并予推广,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总结了执行工作经验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今后的执行工作仍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把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摆在重要位置,做到审执并重,审判与执行一起抓;二是经常、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三是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准确、严格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做到执行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用法律来规范;四是坚持教育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即使当事人受到法制教育,减少对立情绪,又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全面得以执行;五是加强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取得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与支持。

总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很多同志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法院的嘉奖。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辛勤工作在执行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向给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心、支持、帮助、配合的各有关部门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我们为执行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感到高兴。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现实情况,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执行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是执行难。这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大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执行难较为突出地表现在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方面: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等,致使相当一批案件不能执行,给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一些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部门不依法履行义务,不予积极地支持、配合;不少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少数法院领导指导思想不够明确,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工作不够规范;法院之间配合不够;立法工作滞后,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手段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等等。

应当看到,这些问题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困难;反映了加强依法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我们既要看到问题的严重性,增强紧迫感,又不能有消极畏难情绪,甚至悲观失望、无所作为。我们必须正视现实,提高认识,从法院自身做起,脚踏实地逐步加以解决。

二、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权与审判权一样,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过去,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配置和生活资料的供给,主要是通过计划来调拨、分配和供应,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较长期间内只有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大类。而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判决极少;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80%以上,以财产为执行标的的案件为数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作不可能摆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20世纪50年代初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曾设有执行组织,实行审执分立。但以后又相继撤销.执行工作长期由有关审判庭兼管,实行审执合一。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扩大,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里的争讼大量出现,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纠纷做出的大量判决、裁定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审执合一,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审执分立的原则。1982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把执行程序单独设编,并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1991年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道路,执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机构的设置,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一系列重大步伐,各项改革措施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根据党中央建议制定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随着“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纲要的实施,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的形势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作用更加突出,责任也更加重大。因此,正确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端正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执行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一点,越来越普遍地被人们所认识,并正在成为各级领导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人民法院将对越来越多的与市场经济相关的各类纠纷做出最终裁判。然而,只有公正的裁判,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就无法得到最终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执行工作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直接、更具体、更有效地服务,是一项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强执行工作,是严肃执法,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

法律制定以后,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执行工作从本质上讲,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借以实现国家意志,保护合法权益。因此,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方面,执行工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执行工作,就谈不上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也难以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执行工作,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但要确认权利,同时要保证权利的实现。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实现权利必须依赖于强有力的执行工作。如果执行工作薄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不能依法得到实现,必然影响群众对国家法制的信心,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利因素。目前,在少数地方出现的当事人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通过非法手段讨债的现象,往往与这些地方法院执行工作不力有很大关系。

(四)加强执行工作,是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职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执行权。人民法院一方面担负着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案件的裁判任务,另一方面也担负着自身绝大多数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任务,同时还担负着大量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任务。而所有这些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离不开执行工作。因此,加强执行工作也是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

总之,执行工作事关全局,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职责,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广大执行人员都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三、 振奋精神。努力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执法活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引起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可以说.加强和做好执行工作,已成为时代的要求、社会的企盼。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执行工作无论是人员数量、物质装备,还是执法水平、工作效率等,都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非解决不可的问题。所以,我们既要看到有利条件,充满信心,又要正视困难,努力工作,尽快把执行工作搞上去。

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审执分立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工作的重点是:提高队伍素质,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秩序,严肃执行纪律,加强执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围绕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做出规划,扎扎实实地搞好执行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首先要树立审执并重的思想,把执行工作摆上领导的重要议程。要强化执行意识.理顺审执关系,加大执行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执行工作以必要的支持和保证。法院的领导要经常研究、布置和检查执行工作。一把手要经常主动过问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的情况和发展做到心中有数。主管院长要具体抓.必要时应亲临现场组织指挥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协调处理好执行庭与本院其他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到执行工作与其他工作统筹兼顾,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安排。必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支持配合执行工作,执行人员也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二)坚持严肃执法,加大执行力度

截至1995年底,全国尚有未结执行案件240601件,其中有不少是已拖了数年之久的老案、难案。这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不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损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今后在做好日常执行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清理执行积案,特别是那些影响群众生活,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以及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积案,要落实到案,责任到人,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紧解决。

执行工作离不开对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在执行中,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要依法大胆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不能因为当事人威胁要上访、闹事,就不加区分地一律停止执行。当事人无理取闹、阻碍执行的,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十分注意执行策略和工作方法,尤其是在执行破产、集团诉讼和涉农、特困企业等案件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执行中,对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又符合中止或终结条件的,要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讲清道理,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严肃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决不允许以改革或其他任何理由为名,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把加大执行力度片面地理解为只是加大适用强制措施的力度,甚至不择手段,滥用强制措施,采取以非法拘禁被执行人追索债务的错误做法。去年底,最高法院曾发出紧急通知,特别强调了执行程序中的“三个严禁”。这里,我再次重申:在执行中严禁适用拘传措施;异地实施拘留的,要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不得异地关押;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实施逮捕的,要做出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不得执行逮捕。要下决心整治执行乱、乱执行的问题,维护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保证执行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向前发展。

(三)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执法统一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在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封建意识和小农经济的产物,是对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损害。近年来,有些案件之所以长期拖着执行不了,或者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有直接关系。很多法院注意维护国家大局,积极协助外地法院的执行,甚至在人力、物力上优先保证外地法院的执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做出了努力。但是,也有一些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加入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者的行列,加剧了法院系统内部的执法困难。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设置上虽有地区、专门性之分,但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的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执法活动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而不是地方、部门的意志。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树立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观念,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平等地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只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对外地当事人的正当、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与本地当事人串通一气,抗拒外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践证明,要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首先法院自身不能搞地方和部门保护。无论是审判工作还是执行工作,都要坚决维护全局利益。对法院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而枉法裁判、执行的。要发现一件,追查一件,一查到底,严肃处理。遇到来自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争,排除干扰,公正执法。

当前,特别要切实依法做好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对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案件,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就必须按照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地办理。外地法院在执行中需要给予协助的,当地法院应积极予以协助,不能无故推拖,更不能借故设置障碍。最高法院将建立委托执行监督制度,及时掌握法院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我们深信,只要全国法院形成一盘棋,上下左右团结一致,形成合力,委托执行难的问题就会得到较好的解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之间建立了区域性的执行协作关系。并多次召开会议,商讨解决案件执行问题。这对缓解某几个地区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的状况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必须明确,法院间的协助执行是全国性的,而不只是区域性的,不论有没有会上建立的协作关系,是否参加过协作会议,该协助的都要积极协助。要防止执行工作地区分割。造成新的执行难。目前,一些区域性协作会议规模越来越大,参加人数越来越多,会议开支标准越来越高,不仅给会议主办单位带来人力和财力上的负担,而且不利于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因此这种做法不宜提倡。

(四)加强监督,严肃执行工作纪律

在执行工作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指导、监督不力;少数法院不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或置之不理,或明拖暗顶,个别的甚至公然对抗,这都是导致执行乱的重要原因。有的基层法院领导错误地认为,法院的人财物都是地方给的,不听你上级法院的,你对我也奈何不得。这种思想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于坚持严肃执法、维护国家利益都危害很大,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是 宪法和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同时也是一条基本的审判纪律。上级法院要依法使用各种监督手段,坚决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今后,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一定要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拒不接受上级法院监督,对上级法院的监督置若罔闻或者明拖暗顶的,要抓住典型,与行政监察、党内纪检结合起来,给予严肃处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该纠正的要及时依法纠正;该通报批评的要坚决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者,该撤职、免职的要建议撤职、免职。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都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认真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及执行工作的监督。对上级法院的裁判和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决不允许顶着不办。同时,上级法院的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防止监督的随意性。上级法院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下级法院的执行业务给以及时、有力的指导,协调解决下级法院之间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大案、难案,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自己执行,或与下级法院结合共同执行。

(五)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执行工作良性运行机制

造成执行难、执行乱,除了执法环境不好、执行力量不足等原因外,没有完全建立起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执行工作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执行庭受理哪些案件,执行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正确适用各类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等等,都需要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会上,我们印发了《人民法院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请同志们认真讨论。会后将根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全国法院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十分重视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促进法院执行工作水平的提高。

审执分立,是规范执行秩序的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有利于业务指导,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也是加强和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没有实行审执分立的法院,要尽快实行。案件审结以后,凡需人民法院执行的,除人民法庭审结的外,一律由执行庭或专门执行员执行,审判庭不能既审又执,执行庭也不能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或对当事人的诉权作出处理。审执必须分立,但不能决然分离,既要分工,又不能分家。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同工作。案件在审理阶段,如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逃避、抗拒执行迹象的,审判庭要采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提前通报执行庭。执行员在受理案件后,要及时与审判人员联系,全面了解案情。在执行中如发现据以执行的裁判确有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由执行庭受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鉴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既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又涉及通过强制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虑到行政审判庭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方面具有专业知识,而执行庭又是专司执行工作的机构,最高法院决定今后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由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分别承担,即此类案件的审查,由行政审判庭负责;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不再移送执行庭。

(六)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执行工作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抗性强,复杂情况多,因此,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在复杂环境下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那种“只要身体好,敢打敢冲就可搞执行”的看法是片面的,“在执行庭干没出息,执行庭不是什么正经业务庭”的想法也不符合实际。

各级法院的领导要切实重视执行队伍的建设。要尽快调整、充实力量,缓解目前执行力量普遍紧张的状况。要严格进人条件,按照 法官法的要求,舍得把那些适合从事执行工作的同志调整、充实到执行庭。要坚持执行员由审判员担任,助理执行员由助理审判员担任。要特别注意配备好执行庭庭长,这对带好这支队伍,保证严肃执法至关重要。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对现有执行人员进行一次考察,不适合从事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

广大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掌握更多、更全面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讲究执行方法和艺术,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要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秉公执法,无私奉献;要不断加强队伍自身的廉政建设,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坚决排除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认真执行中政委“三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政委“三条禁令”的具体规定,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

法院领导要关心执行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的执行人员,由于方法不当甚至有所失误,遭到指责和非难时,要从教育入手,帮助他们总结教训,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要主动承担起来。对优秀执行人员,要通过评先、记功等形式大力加以表彰。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国法院的执行人员培训一遍,使整个执行队伍素质有一个大的提高。

(七)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努力改善执法环境

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继续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经常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情况。重大、疑难、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在执行前要向党委请示汇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请求支持。对领导同志交办、过问的案件,要在依法、积极办理的同时,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只要我们讲明情况。说清道理,就一定能够得到党委的有力支持,使一些本来比较复杂、棘手的案件得到顺利执行。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这些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积极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的提高,不断改善执法环境。

(八)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立法的加快,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新类型案件将不断增加,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将不断出现。为了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逐步解决执行难,必须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在办好案件的同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方法、新路子。当前,对于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如何正确、恰当地适用各类强制措施;如何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如何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如何搞好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等问题,都需认真地加以探索和研究。调研工作要领导带头,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还可邀请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人士参与研讨。最高法院也要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的问题,适时做出司法解释。

同志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天地。当前,尽管影响执行工作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但只要我们振奋精神,齐心协力,认真贯彻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就一定能够战胜困难,不断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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