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6年4月1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号关于请求指定管辖的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法经字第103号函及所附材料均收悉。关于山西省文水县包装制品厂(甲方)与广东省吴川县糖酒机械工业公司(之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本案合同当事人1989年3月22日签订的《合同补充说明书》中约定“到甲方现场加工大型设备”,“甲方提供加工场地”,同时约定“在乙方制作的设备,乙方送到湛江或化州,由乙方代办火车整车以运”。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在甲地(山西省文水县)进行大部件加工生产,在乙地(广东吴川县)制造精细部件,故甲、乙两地均是加工承揽地。考虑到本案中的大型设备是在山西省文水县生产的,且在广东省吴川县生产的精细部件已发运到文水县,为便于案件审理,特指定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请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撤销[1991]湛中法经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