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6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1996〕110号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6年4月18日 法经[1996]1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粤高法审监立字第1号“关于深圳联昌印染有限公司诉香港益锋纺织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拟立案受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审查意见,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既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本院有关司法解释,该仲裁约定无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联昌印染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有管辖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