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1995〕209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1995〕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接管,凡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接管、清理期间,有关执行法院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执行。
请各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接通知后,立即告知所辖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专门法院按本通知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