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国科党组发〔2001〕30号
公布日期:2001.06.08
施行日期:2001.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印发《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科党组发[2001]30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科技日报社:
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决定,现将《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司(局)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国科党组发[2000]045号),修订为《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教育有关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附件: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
二00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此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决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科技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向科技部申请科技项目的立项、科技经费的支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项目的奖励;不准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项目招投标、评审、评估、验收等活动;不准承办由科技部审批的科技展览、会议、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不准向科技部提供或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中介、代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三、不准参与科技部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和设施维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四、不准与科技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挂靠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在该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