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0.09.30
施行日期:200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2000年9月30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结合海关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海关系统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所管辖的业务范围或关区内,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董事、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总裁、主管进出口报关业务的部门经理)。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个人经办、与他人合办,或以承包形式经营或从事下列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一)经营专业报关企业,预录入公司或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际快递)的报关业务。
(二)经营保税仓储企业(含堆场、出口监管仓库)或从事保税仓储业务。
(三)经营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或业务。
(四)在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合同报备、报核业务。
(五)从事收购、拍卖海关罚没物品的经营活动。
(六)从事海关票证印制、海关服装制作、办公设备(含防伪设备)的购置、维修以及海关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投标、承包、采购等活动。
三、本规定适用于总署司局级以上和各直属海关单位的署管干部。
四、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有关公务回避事宜仍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与经营、从事保税仓库和报关等业务的亲属实行回避的规定》。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