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人发〔2000〕88号
公布日期:2000.09.13
施行日期:2000.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共人事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0〕88号)
根据中央纪委统一部署,现将《中共人事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13日
中共人事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
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人事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下列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一)不准在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的审批项目投标、承包等活动;
(二)不准承接由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主办的营利性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才培训等活动;
(三)不准与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交易、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向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借款从事经商办企业或与部机关合作办企业。
二、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为司局级干部本人所在单位直接管理的具体事项和案件提供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
三、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