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公布日期:2000.09.12
施行日期:2000.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司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中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司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准参与药品的注册、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三、司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和自己工作上的方便条件,与医药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在医药行业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托、聘任的高级职务。
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国药管党[2000]25号《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通知》停止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