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00.09.01
施行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第4号),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科技部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向科技部申请科技项目的立项、科技经费的支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项目的奖励;不准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项目招投标、评审、评估、验收等活动;不准承办由科技部审批的科技展览、会议、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不准向科技部提供或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中介、代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三、不准参与科技部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和设施维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四、不准与科技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挂靠等经济关系。
五、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