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组〔2017〕272号
公布日期:2017.09.27
施行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组〔2017〕27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要求,认真执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我院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后从业出现违纪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规范的我院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指行政在编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二、从业限制范围认定
(一)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限制。法官及处级以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的名义从事诉讼性营利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营利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司法行政人员的限制。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与原所从事的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所从事的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其他人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所从事的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所从事的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司法行政人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从业限制认定程序。不得接受聘任的营利性组织的认定及从业活动限制清单由辞去公职人员原所在部门提出,报政治部备案后,作为辞职审核、审批及认定违规从业行为的依据。
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等工作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原任职法院包括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三、从业限制的审核
(一)审核程序。我院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前应进行从业限制审核,审核工作包括以下程序:拟辞去公职人员报告从业去向,所在部门审核后向政治部提出申请,政治部提出意见报院领导审批。(二)从业报告。我院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前应向原所在部门书面报告从业去向,同时根据规定填写个人事项报告,报告此前集中填报日至本次填报日期间的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个人报告拟从业情况内容应如实准确、具体明晰,并和所在单位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三)从业限制审核。原所在部门收到辞职申请报告后,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照其从业限制清单,严格审核辞职后从业行为的合规性,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经劝说仍不调整的,不予审核其辞去公职申请。审核通过的,由所在部门负责同志签批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政治部进行审批。
(四)从业限制审批。政治部对照个人辞职报告及原所在单位从业活动限制清单,再次严格核实;并根据需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审核符合辞去公职要求的,报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可办理辞去公职手续,并将审批意见及原所在单位从业活动限制清单归入本人档案;审核不通过的,将报告退回原所在部门,并告知理由。
四、从业限制的管理
(一)从业备案。建立我院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后从业备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工作人员,由政治部按程序报中央组织部备案。个人辞职后在从业限制期内从业发生变动的要向原所在部门报告,原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政治部报告。(二)监督检查。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所在部门每年至少与辞去公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对核查了解情况及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抽查核实,并会同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部门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认定限制从业范围,未按规定审核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诚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政治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汇总核查情况,向党组报告,对出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三)违规处理。我院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规范我院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是加强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全院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原所在部门要从严审核,职能部门要从严审批、从严处理;同时,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我院工作人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
院直属事业单位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意见,报政治部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施行前辞去公职的人员,依照原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机要处
2017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