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5〕167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证券公司与大连连通证券公司
债券兑付纠纷一案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 法函〔1995〕167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24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现在债券上,并依票面载明的事项行使和履行。企业债券兑付纠纷案件应由债券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兑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应由被告大连连通证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