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5〕172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九台市华侨开关厂、长春市华光电器开关厂诉山东省淄博市开关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案管辖争议的报告》及补充说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鲁经管字第49号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长春市华光电器开关厂(下称电器开关厂)与山东省淄博开关厂(下称淄博开关厂)、九台市华侨开关厂(下称华侨开关厂)与淄博开关厂先后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两个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分开审理。电器开关厂与淄博开关厂签订的合同中,虽然规定了“按需方技术要求标准加工”等内容,但从有关淄博开关厂产品资料看,“真空断路器手车”是淄博开关厂生产的全国统一设计产品。有关技术方面数据的要求,是对该产品的选择性约定。因此,该合同应属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供方送货到华侨开关厂”,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据此,该合同履行地为九台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十日内将本案有关诉讼材料移送九台市人民法院,九台市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