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10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送来的《关于征求对非法占有强迫他人卖血所得款物案件定性意见的函》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被害人卖血后占有卖血所得款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间实施的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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