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9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5〕121号
施行日期1995年09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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