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中办发〔2001〕27号
公布日期:2001.12.04
施行日期:2001.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
(中办发[2001]27号 2001年12月4日)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并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会议过多,请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过多,各类文件简报过多的情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影响了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不利于各级党委和政府集中精力抓工作。为此,要把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认真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个突出问题来抓。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精简各类会议活动
1.减少会议活动数量。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各地区、各部门安排会议活动一律要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要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召开各种属联谊性、轮流做东的“片会”。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国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各地区、各部门首先是省部级以上的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以及各种检查、评比等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搞相互走访拜年活动。对必须举办的会议和活动,要明确主题,充分准备,注重实效。
2.压缩会议活动规模。各类会议活动要尽量压缩规模,减少参加人员。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应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会期不得超过3天,与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00人,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邀请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不能以地方领导同志是否出席本系统的会议活动作为衡量地方是否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省区市召开的会议,未经批准,也不要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严控制举办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少数确需举办的活动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并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安全。
3.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借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需要安排住宿的,要在定点接待的宾馆、招待所,不得安排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活动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4.严格会议活动报批程序。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应事先明确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二、严格把关,减少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
5.安排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要坚持突出重点、精简务实的原则。为了减少请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除因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邀请领导同志参加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活动。中央党政军群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活动,一般不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参加。省部一级和省以下部门批准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创办的出版物以及周年纪念等,原则上不请中央领导同志题词、题字。不得请中央领导同志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确需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活动,要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6.严格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报批程序。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会议活动,确需邀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经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后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报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7.改进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中央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需要报道的,须报经参加该会议活动的领导同志同意。中央领导同志观看一般性的文艺演出,不作新闻报道。由中央组织或经中央批准举行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中央领导同志下基层考察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新闻报道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内容要准确、鲜明、生动,播报时间、篇幅要尽量简短,力戒空泛和一般化。不要把中央领导同志是否出席作为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
8.地方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要从实际出发,不搞层层仿效。中央举办或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一些必要的会议活动,地方和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不要一概仿效举行相应的会议活动。地方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也要参照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原则严格掌握。
三、加强管理,切实精简各类文件简报
9.大力压缩发文数量。发文应当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对现有的简报要清理压缩,该停的停,能并的并。对确定印发的文件简报,要从内容、形式、发送范围、印数等方面拟定具体改进措施。
10.进一步压缩文件简报报送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文件简报可以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省部级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需要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简报,应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今后凡不在备案之列的文件简报一律不予受理。
11.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国务院报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党中央,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国务院。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得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批转或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文;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它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12.下大气力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印发的文件简报既要加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收到实效
13.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会议活动和现有的文件简报进行全面清理,该精简的精简,该取消的取消。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转变作风,带头精简会议和文件,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在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上下功夫。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推动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