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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3   阅读:

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留牌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07

施行日期:2014.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从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局情况明确如下事项:
  一、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要求
  (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的费用标准遵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项费用的有关要求
  1.国际旅费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报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

  局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正司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副司级及以下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出国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2.城市间交通费

  根据出国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事先在《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报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未经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旅程必须按照计划执行,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应尽量将城市间移动包含在飞行行程中,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3.住宿费

  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局领导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据实报销;司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予以报销。

  4.伙食费和公杂费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伙食费、公杂费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5.宴请费和礼品费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事先在《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报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报批时应明确宴请的人数、宾客姓名、职务及所属组织。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凭有效票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在《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报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报批时应明确赠送礼品的数量、受赠者的姓名、职务及所属组织。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别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6.其他费用

  出国签证费用、国外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领汇手续和费用核销

  (一)领汇手续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宴请费、礼品费等特殊事项应在《审批意见表》中列明,经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后,需提交上述事项以及局领导住宿费预算请示,经局财务司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费用领汇手续。

  出国前5个工作日内,出访团组凭《审批意见表》、有关请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申请表》(附件1)、境外活动日程、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覆盖全部出国期间的国外保险单到局财务司办理领汇手续。

  (二)费用核销手续

  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到局财务司一次性核销全部出国费用。核销费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经团长签字确认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核销表》(附件2);

  2.出国团组成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基本信息页、我国和到访国出入境记录);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出国签证费用、国外保险费用、宴请费、礼品费、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有效原始票据。

  国外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三、其他事项

  (一)局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通知。

  (二)由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各自派员组成的出访团组,团员出国经费分别由所在单位各自负担。邀请外单位参团的,外单位人员出国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各直属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有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直属事业单位计划内出访团组购买外汇时,需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需求书面提出购汇申请,经局财务司核定后,通过财政部批准的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四)出国培训团组相关事项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因公临时出访团组组团、用汇及核销等事项的通知》(外专办发〔2006〕1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各项要求,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局财务司联系。

  附件:

  1.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申请表

  2.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核销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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