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纪法复〔1994〕3号
公布日期:1994.02.23
施行日期:1994.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4年2月23日 中纪法复〔1994〕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为保证《决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为保证《决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二、对于有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在这次贯彻《决定》中如实自查自纠的,原则上不予处分;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于不自查自纠,经调查核实属于有违反“五条规定”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第三至十条严肃处理;《决定》发布后继续违反“五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三至十条从重处理。
三、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不自查自纠的,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按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自查自纠的,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按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
五、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的,除个别按规定批准的以外,必须辞去一方职务;领取的报酬都必须退出。不辞去一方职务的以及不退出所领取报酬的,属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免去其所任的一方职务,并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按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
六、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必须退出。不自查自纠的,依照《若干规定》第五条,以侵占错误论处。
七、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应将购买的企业内部职工股退还企业,由企业按发行时的价格退还个人;企业一时无法退还钱款的,必须先登记以后酌情处理。已将购买的企业内部职工股售出的,应将获利部分交出。购买的企业内部职工股能退不退的,不将售出企业内部职工股获利部分交出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企业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的紧急通知》发布后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属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决定》发布后购买股票的,属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接受赠予的股票(包括股权证),必须交出或退还企业。不交不退的,以及《决定》发布后接受赠予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以受礼错误论处。
八、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必须交公。不交公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按受礼错误处理。
九、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给个人信用卡的,必须将信用卡和个人所用钱款退出。不退出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以受礼错误论处。
在《决定》发布前,以办理公事名义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信用卡以及将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的,应将信用卡退出。将上述信用卡用于私事的,必须将所用钱款退出,不退出的,依照《若干规定》第五条,按侵占错误处理。
在《决定》发布后以办理公事名义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信用卡以及将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的,属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将上述信用卡用于私事的,除应将信用卡和所用钱款退出外,还应依照《若干规定》第五条,按侵占错误从重处理。
十、在《决定》发布前用公款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应退出。不退出的,由本人支付全部费用。不退出俱乐部本人又不支付费用的,以及在《决定》发布后用公款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挥霍浪费错误论处。
在《决定》发布后,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必须由个人承担费用,情节严重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挥霍浪费错误论处。
十一、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自查中的问题构成贪污贿赂错误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