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纪发〔1996〕15号
公布日期:1996.08.26
施行日期:199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6年8月26日 中纪发[1996]15号)
为保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重申和提出的“新五条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对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行为已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作处理的和本办法发布施行后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装修小汽车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一、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或者追求享受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购买、更换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进口豪华小轿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各种机动车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机动车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中,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非法购买走私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车辆予以没收,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的县(市)的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或拖欠职工工资的其他单位购买小汽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六、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的,责令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装修小汽车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行为,依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规定处理。
八、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