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9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9月25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1995]76号请示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经函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第六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根据该条款约定,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两地法院对立案时间先后有争议,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指定本案由滦平县法院的上一级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滦平县法院和武清县法院在接到本通知后速将本材料移送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望该院严肃执法,秉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