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3〕4号
公布日期:2003.01.22
施行日期:200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五条禁令
(2003年1月22日 公通字〔2003〕4号)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